您现在的位置:主页  > 法制宣传 > 法制宣传

护士守则

发布日期:2015-01-13  浏览:21046次

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,履行保护生命、减轻痛苦、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。
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,尊重患者,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。
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,协助完成诊疗计划,开展健康指导,提供心理支持。
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,工作严谨、慎独,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。
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,保护患者的隐私。
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,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。
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,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。
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,提高执业能力,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。
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,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。
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,密切配合、团结协作。
 
 

版权所有: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

电话:0411-84211244(24小时) 0411-81880298(07:30-16:30)

投诉举报电话:0411-81880136、0411-81880116

(正常工作日07:30-11:30  13:00—16:30)

地址: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90号

备案信息:辽ICP备19015952号-1       

技术支持:大连龙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

您是第
37385905
位访客  

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388号


  •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网站
  •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网站